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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公共工程標案延遲付款廠商通報及主動篩選機制」請會員多加參考
25
Sep
2019
2019-Sep-2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公共工程標案延遲付款廠商通報及主動篩選機制」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針對廠商通報延遲付款案件之「適用案件範圍」,新增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設計、監造
技術服務案件」。
(二)新增對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內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標案,以「分期估驗或辦理驗
收付款案件,機關收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付款時程已逾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
規定期限」之條件,主動篩選機關延遲付款標案。
(三)有關通報案件之受理條件,分期估驗款與驗收尾款以外之其他費用(如規費、保證金)非屬
通報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