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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訊息

經濟部能源局釋示:用電場所負責人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並繳納變更登記費新台幣參佰元。

02 Dec 2004
2004-Dec-02
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釋示:用電場所登記項目均屬管理規則重要事項,且用電場所負責人須於定期檢驗表簽章,爰負責人變更應辦理變更登記,可於申請書「其他」之欄位勾選並填註負責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