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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訊息

台灣電力公司業務處有關用戶高壓用電設備未依規定完成竣工檢驗程序之改善辦理方式

15 Mar 2013
2013-Mar-15
依據102年2月27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處業字第1028017527號函辦理。 本會說明: 有關既設用電戶自行裝用高壓用電設備,未完成竣工申報者,於102年12月31日前輔導用戶積極改善並補辦理竣工申報方式 經濟部於101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作為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及向台電公司申請供電之依據。用戶倘有相關高壓用電設備新增設工程,除委請合格電機技師設計及電器承裝業安裝外,應依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供電及完成竣工申報程序,以確保用戶高壓用電設備裝用安全。 為協助部分既設用戶於作業要點實施前已裝用之高壓用電設備完成報竣工手續,以免影響用戶用電安全,經濟部能源局於101年2月7日邀集專家學者與公會代表召開會議,並決議考量協助解決用戶遭遇問題及兼顧用電安全,仍應積極輔導用戶辦理改善。 依據會議決議,既設用戶凡出具台電公司101年8月31日前開具之「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或提出更換之高壓用電設備101年8月31日前出廠證明文件,得於102年12月31日前依作業要點發布實施前之規定(即依舊制),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辦理報竣工手續。台電公司已請各區營業處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