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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跨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變更營業地址之作業方式

01 Jun 2004
2004-Jun-01
經濟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經授能字第○九三二○○八一五一○號函略以:有關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跨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變更營業地址請向原址之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以往需先向原址主管機關註銷後再向新址主管機關重新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