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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訊息

經濟部能源局釋示有關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事宜。

09 Aug 2011
2011-Aug-09
一、經濟部能源局復高雄市政府函。 二、用電場所是否領有合法使用執照,非屬「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規範事項。 三、用電場所用電情形亦屬登記事項之一部,倘有變更情事,自應辦理變更登記,並收取規費。 四、因縣市政府合併原則採不強制全面一次性換發,倘業者因自行決定或其他原因要求個別換發時,仍應予換發,且不收取換證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