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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訊息

經濟部能源局99年度「全國電器承裝檢驗維護登記管理業務研商會議」紀錄

24 Nov 2010
2010-Nov-24
重點說明︰ 一、五都改制後,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登記執照,原則採不強制全面一次性換發。 二、檢驗維護業所維護之用電場所資料,請各縣市政府依職權自行決定是否提供。 三、因五都升格致業者合併而需更名部份,依「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款規定辦理。 四、廠辦大樓用電50千瓦以上、屠宰場或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由各縣市政府依職權自行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五、用電場所違反管理規則規定,於限期內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將會同台電及警政單位作斷電處分。 六、軍方單位隸屬國防部,為行政機關,免附負責人身份證影本,並以職稱登記。 七、用電場所原印鑑不易取得,可免蓋原業主大小章,由申請人陳述理由及具結辦理。 會議紀錄